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林靖尉
林鈺軒林怡君被 告 李宜法定代理人 林茂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上所設定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為原告之祖母,被告因精神障礙,業由鈞院以103年監宣字第851號裁定,選定林茂豐擔任被告之監護人。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兩造及訴外人及被繼承人林炳塗之其餘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後經法院判決(鈞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下稱另案判決)分割林炳塗之遺產,並命原告林靖尉、林怡君應以金錢補償被告43萬1245元、原告林鈺軒則應補償被告29萬6521元(下稱系爭補償金),為此於辦理前揭共有物分割登記時,遂依法一併為被告及訴外人陳林春霞等人辦妥如附表二所示107年里普登字第92691、75190號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嗣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將系爭補償金匯款至被告監護人所提供之帳戶,原告業已依另案判決清償債務完畢,系爭抵押權亦因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隨之消滅。惟被告未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爰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因分割遺產事件,經另案判決分得系爭不動產,因其受分配價值較應有部分增加,應分別補償被告系爭補償金確定在案,並於107年7月27日為被告等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嗣後業已清償完畢,除被告外,其餘共有人均已塗銷抵押權設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另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匯款收據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5-137、173-221頁),復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9-16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原告就系爭補償金既已清償完畢,應認系爭補償金債權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是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表一:
一、土地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設定義務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55 10.80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2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55-2 1.17 林靖尉林怡君 林靖尉 全部 全部 3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55-3 0.49 林靖尉林怡君 林靖尉 全部 全部 4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 8.56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5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8 35.28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6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9 43.92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7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10 54.34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8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11 3.06 林靖尉林怡君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2 各27分之1 9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12 2.15 林靖尉林怡君 林靖尉 全部 全部 10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14 84.88 林靖尉林怡君 林靖尉 全部 全部 11 臺中市 大里區 新光 738-17 1.95 林靖尉林怡君 林靖尉 全部 全部 12 臺中市 大里區 立新 597 99.25 林鈺軒 林鈺軒 全部 全部 13 臺中市 大里區 立新 594 6.93 林鈺軒 林鈺軒 全部 全部 14 臺中市 大里區 立新 594-3 5.78 林鈺軒 林鈺軒林靖尉 27分之1 各27分之1
二、建物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一 臺中市大里區新光段85建號 臺中市大里區新│住商用│第1樓層:66.50平方公尺│ │ 全部光段738-14、 │、2層 │第2樓層:53.50平方公尺│ │755-3地號 │樓房、│騎 樓:17.75平方公尺│ │--------------│加強磚│總面積:137.75平方公尺│ │臺中市大里區O│造 │ │ │O路0段00號 │ │ │ │附表二:
供擔保之不動產 所有權人及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權利種類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新臺幣) 登記機關 登記原因/字號 登記日期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3土地 林靖尉、林宜君 李宜 普通抵押權 5萬9791元 擔保本院民國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李宜部分5萬9791元)。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里普登字第092690號 107年7月27日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11土地 林靖尉、林宜君 李宜 普通抵押權 320萬4928元 擔保本院民國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李宜部分320萬4928元)。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里普登字第092690號 107年7月27日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土地 林鈺軒 李宜 普通抵押權 241萬8024元 擔保本院民國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李宜部分241萬8024元)。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里普登字第092690號 107年7月27日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3-14土地 林鈺軒 李宜 普通抵押權 15萬1819元 擔保本院民國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李宜部分15萬1819元)。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里普登字第075192號 107年7月27日 如附表一所示建物 林靖尉、林宜君 李宜 普通抵押權 32萬8982元 擔保本院民國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李宜部分32萬8982元)。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里普登字第075192號 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