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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3號原 告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被 告 周俊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