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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13號上 訴 人 莊榮兆被上訴人 陳文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41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9年9月6日以傳真方式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1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系爭民事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陳文旺及被告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共2人,上訴人並非系爭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即無對系爭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權利。詎上訴人不察上情,猶對於不得上訴之系爭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