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2號上 訴 人 龔芳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見綸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760,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