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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