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庭葦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舜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萬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