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20號原 告 劉美芳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被 告 吳秀美被 告 許瑞華訴訟代理人 楊瑞德被 告 卓錫斌被 告 沈建龍被 告 陳文忠被 告 湯月娥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查明被告等人使用停車位之地面標號及圍牆告示牌號碼,及被告湯月娥為何未依協議書約定停車位置位於住家門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