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澄輝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