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玲瓏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72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