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5號原 告 曾梅英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陳律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旂燦等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旂燦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暨補正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再載明訴之聲明,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全體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對共有人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對共有人全體為之,故對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

二、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權人張旂燦於原告起訴前之92年12月9日死亡,上開土地業為張旂燦全體繼承人所共同繼承,而未辦理繼承登記,今原告對上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之訴訟,依前揭說明,係屬必要共同訴訟,須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原告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