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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被 告 東展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運費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2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

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