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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桂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鋒澤因108年度訴字第3592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