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8號原 告 徐秀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秀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部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確認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本金於新臺幣(下同)1,874,00
0 元範圍內逾1,450,000 元部分不存在,及上開確認不存在之本金債權之遲延利息債權不存在、違約金應酌減,且就超過上開債權範圍部分均不得強制執行,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僅為上開債權本金部分即424,000 元(1,874,000-1,450,000=424,000 ),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