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07號上 訴 人 胡達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曉玲間108年度訴字第3707號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