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23號上 訴 人 黃昌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郁玟因108年度訴字第3723號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