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2號原 告 黃方素雲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920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最近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2(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應有部分)」+「269200元(原告請求返還房屋最近課稅現值)×1/2(原告請求返還房屋應有部分)」=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8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39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