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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仁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炳坤即黃秉坤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附表:

8,20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10.14平方公尺+27.29平方公尺)=306,92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