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玉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禧因108年度訴字第3865號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