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上 訴 人 聯企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卓孟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立文等人間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