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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上訴人 吳立文

陳文平林瑞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企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合夥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