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聲 請 人 葉雅婷律師原 告 賴俊渝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胡玉龍被 告 劉榮村被 告 林劉阿照法定代理人 林啟民被 告 陳元熙
羅錦益劉萬串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黃振榮黃柯秀好黃文政高珠寶賴朝銘劉陳金滿黃啟恒沈儒麟賴一德賴美文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林劉阿照法定代理人林啟民之「訴訟代理人葉雅婷律師」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劉阿照之法定代理人林啟民曾於109年3月23日委任聲請人葉雅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已於同年4月8日具狀表明解除委任關係,致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