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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周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0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