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8號原 告 中華大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惠華被 告 周郭秀英(即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
周永偉(即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周永蕙(即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周永邦(即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周彥旭(即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郭秀英、周永偉、周永蕙、周永邦、周彥旭為被告周德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被告周德凱已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死亡,其配偶周郭秀英及子女周永偉、周永蕙、周永邦、周彥旭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所提出周德凱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附卷為憑,復查無拋棄繼承者,經核無不合,爰依原告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