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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桂森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29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