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5號原 告 周文彬被 告 英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棟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57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