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0號原 告 張啓亮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被 告 張啓荃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重複調查跟認定歧異,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9年6月1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揭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裁定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