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上 訴 人 鄭紅玉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李啓耀林家裕方圓被上訴人 林隆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蓓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