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0號上 訴 人 石曼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羅馬管理委員會、黃文榮間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使用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因上訴人至今未能查報該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使用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8000元(計算式: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使用權部分165 萬元+不當得利部分10萬8000元=175 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