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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7號上 訴 人 玉林宮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連福、賴啓誠間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確認規約不存在及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之訴,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264 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爭執,且客觀利益尚屬不能核定,自應以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