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 告 永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枝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被 告 朱政義
張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何厝段261-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254078」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厝段261-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26177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