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 告 永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枝被 告 朱政義

張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何厝段261-1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厝段261-1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