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4號原 告 陳淑君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被 告 林景隆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