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84號上 訴 人 賴鐘春梅
林芸茜王文賓張水松張瑞巖陳朱來匏被 上訴人 張崑祥
張崑裕陳張秀枝張耿豪蕭素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就本訴及反訴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係就本訴及反訴併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亦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附表:
㈠、賴鐘春梅:⑴本訴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58,014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排除妨害排水部分305,600元+請求價購部分58,014元=363,614元。
⑶本訴+反訴合計 421,628元⑷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㈡、林芸茜:⑴本訴訴訟標的:53,912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排除妨害排水部分301,900元+請求價購部分53,912元=355,812元。
⑶本訴+反訴合計 409,724元 。
⑷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㈢、王文賓:⑴本訴訴訟標的:62,702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排除妨害排水部分305,400元+請求價購部分62,702元=368,102元。
⑶本訴+反訴合計 430,804元 。
⑷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㈣、張水松、張睿巖:⑴本訴訴訟標的:72,078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排除妨害排水部分407,900元+請求價購部分72,078 元=479,978元。
⑶本訴+反訴合計552,056元。
⑷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
㈤、陳朱來匏:⑴本訴訴訟標的:87,021元。
⑵反訴訴訟標的:排除妨害排水部分383,700元+請求價購部分87,021元=470,721元。
⑶本訴+反訴合計557,742元。
⑷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