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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4號上 訴 人 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