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 告 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複 代理人 洪慧中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被 告 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簽立「嘉鴻鋼鐵工程行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2、3樓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0月16日開工、108年2月16日竣工。嗣原告已依約於107年10月17日給付80萬元簽約金予被告。詎被告竟無理由遲延開工,原告遂於108年1月25日催告被告於3日內開工,然被告屆期仍未履行其債務,爰以本件起訴狀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訴請擇一判命被告返還80萬元簽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未施作系爭工程,系爭契約亦經原告解除。然兩造前於107年11月13日另簽立「嘉鴻鋼鐵工程行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下稱天堂鳥契約),由被告承攬天堂鳥補習班之1樓平面室內改建工程(下稱天堂鳥工程),工程總價91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工、107年12月31日竣工。因原告稱天堂鳥工程較具急迫性,故要求被告先施作天堂鳥工程,而天堂鳥工程完成驗收後,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尚有55萬6,319元工程款未給付,故被告自得以上開對原告之工程款債權,對原告80萬元之債權互為抵銷,即被告僅需返還原告24萬3,681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146至147頁、㈡第77頁):
1.兩造於107年10月16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400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0月16日開工、108年2月16日竣工,原告已依約於107年10月17日給付被告80萬元簽約金。嗣因被告經催告未動工,原告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
2.兩造於107年11月13日簽訂天堂鳥契約,由被告承攬天堂鳥工程,工程總價91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工、107年12月31日竣工。
3.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已於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30日分別匯款30萬元、46萬元工程款給被告,以及以臺灣銀行支票支付被告4萬元。兩造另就廚房設備部分達成合意,工程價16萬5,1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16萬5,000元。
4.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寄發臺中四張犁存證號碼30號存證信函予被告,告知天堂鳥工程施作瑕疵,催請完成驗收。
5.證人王裕賢有施作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6之工程。
6.證人林德義有施作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6、8、9、14至19及附表二編號21、28、30至40之工程。
7.證人陳岳汀有施作附表一編號14之工程。
8.證人林美芳有施作附表一編號20至23、附表二編號5之工程。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7頁):
1.原告主張系爭契約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有無理由?
2.被告主張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尚積欠55萬6,319元之工程款,而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3條定有明文。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03條亦有明定。經查,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於107年10月16日開工、108年2月16日完成系爭工程,惟被告逾期未開工,雖經原告定期催告,被告迄至原告起訴時之108年10月9日仍遲未開工,為兩造所不爭執。基此,被告無正當理由遲延開工,致系爭工程顯無法於限期內完成,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
而原告以本件起訴狀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業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3頁),故系爭契約已於108年10月18日經原告解除,足堪認定。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工程款,及自受領時起算之利息。查被告係於107年10月17日受領原告工程款80萬元之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被告固辯稱: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尚有55萬6,319元之工程款未給付,故得以上開債權對原告80萬元之債權為抵銷等語。
惟查:
1.天堂鳥契約第6條約定:「本工程範圍經雙方同意後可隨時增加或減少」、「如增加或減少不含於本契約內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另外議價,由甲、乙雙方(即兩造)簽名確認後施工,並用書面(增加工程之估價單)附入本契約內作為附本,以方便對照有所依據」(見本院卷㈠第51頁)。被告抗辯對原告尚有天堂鳥工程追加工程款債權存在等語,固提出估價單2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1至93頁),然觀諸被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其上固有記載「追加工程」,惟未經兩造簽名確認,亦無「天堂鳥契約附本」等相關字樣記載,則兩造就天堂鳥工程是否確有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尚屬有疑。復衡諸證人即建築師何中揚證稱:我沒有印象看過天堂鳥契約,天堂鳥工程最後完成者並非被告,中間到收尾是經其他廠商協助完成,應該可以說未經過原告驗收,我沒有出具保固書,也沒有參與點交工程內容,不知道兩造有無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1至222頁),可知被告並未完成全部天堂鳥工程,則被告辯稱已完成天堂鳥工程及追加工程項目,尤難採信。
2.又林美芳證稱:被告請我施作天堂鳥工程鋁門窗、玻璃部分,另大門進去右側修改窗戶、外面採光罩部分應該是追加工程,是被告跟我說原告要追加,原告沒有親自跟我接洽,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附表一的合約項目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至211頁);證人吳清安證稱:被告請我施作天堂鳥工程,但我無法區別施作項目是否屬於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原告沒有跟我談過要追加天堂鳥工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至217頁);陳岳汀證稱:被告有請我施作附表一編號14室內、外油漆之工項,我的部分沒有追加施作油漆,但被告有請我做跳色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5至227頁)。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林美芳、吳清安、陳岳汀固有受被告指示施作天堂鳥工程,然被告指示上開證人施作之範圍是否屬於附表二所示之工項,未臻明確。
3.另王裕賢證稱:被告有請我追加施作3座幼兒洗手槽,但上開部分我沒有與原告接洽,也沒有印象原告有來看我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是被告指示王裕賢施作部分是否經原告同意追加,並未可知。林德義固證稱:被告有請我承攬天堂鳥工程之水電部分,但我沒辦法區別所施作部分是屬於天堂鳥契約原本工項或是追加工項,但我做完基本配備後,兩造會跟我說那些要更改再施作,所以我認為都是追加的;我有施作附表二編號1、6、8、9、14至19、21、28、30至40之工程部分,但原告看過不滿意,說要更改施作,我有通知原告基本的要算錢,追加的也要算,原告表示要我先做,被告也是有跟原告討論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7至220頁)。林德義就其施作之上開工程,既無法區別屬於天堂鳥契約追加施工項目或原施工項目之更改,已難逕依其上開證述遽認兩造曾有追加工程之合意,更況林德義僅為被告之次承攬人,其上開證述至多僅得證明被告有請林德義施作附表二編號1、6、8、9、14至19、21、28、30至40之工程,要難推認上開部分工程確經兩造達成追加之合意。此外,被告既無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兩造就天堂鳥工程有追加附表二所示工項之協議,則被告主張就追加部分對原告有55萬6,319元之工程款債權,即難認有據,被告依此主張抵銷抗辯,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與法律規定均無不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一:天堂鳥契約之工程項目(即原證9,見本院卷㈠第55頁
)┌──┬─────────────────────┬────┐│編號│ 項目 │ 金額 │├──┼─────────────────────┼────┤│ 1 │矽酸鈣板+岩棉 │148,000 │├──┼─────────────────────┼────┤│ 2 │輕鋼架修復 │ 24,000 │├──┼─────────────────────┼────┤│ 3 │污水處理設備 │180,000 │├──┼─────────────────────┼────┤│ 4 │封原有窗口砌磚 │ 30,000 │├──┼─────────────────────┼────┤│ 5 │牆面切割 │ 28,000 │├──┼─────────────────────┼────┤│ 6 │系統櫃拆除、位移 │ 30,000 │├──┼─────────────────────┼────┤│ 7 │牆面磁磚 │ 18,500 │├──┼─────────────────────┼────┤│ 8 │地板磁磚 │ 8,250 │├──┼─────────────────────┼────┤│ 9 │安全圍籬 │ 16,000 │├──┼─────────────────────┼────┤│ 10 │牆面柴拆除 │ 35,000 │├──┼─────────────────────┼────┤│ 11 │清運 │ 40,000 │├──┼─────────────────────┼────┤│ 12 │耐磨地板 │ 48,000 │├──┼─────────────────────┼────┤│ 13 │廁所改建 │ 58,000 │├──┼─────────────────────┼────┤│ 14 │油漆含批土 │ 55,500 │├──┼─────────────────────┼────┤│ 15 │泥作施工含修復 │ 27,000 │├──┼─────────────────────┼────┤│ 16 │木作施工含修復 │ 36,000 │├──┼─────────────────────┼────┤│ 17 │水+電基本配製 │ 15,000 │├──┼─────────────────────┼────┤│ 18 │活動鷹架 │ 8,000 │├──┼─────────────────────┼────┤│ 19 │工程管理費用 │ 0 │├──┼─────────────────────┼────┤│ 20 │10cm鋁門120*260 │ 42,000 │├──┼─────────────────────┼────┤│ 21 │10cm鋁門100*260 │ 9,500 │├──┼─────────────────────┼────┤│ 22 │10cm鋁門100*210 │ 36,000 │├──┼─────────────────────┼────┤│ 23 │雙開鋁門10m/強化玻璃185*210(油壓門弓器) │ 25,500 │└──┴─────────────────────┴────┘附表二:被告抗辯天堂鳥工程之追加工程項目(即被證2,見本
院卷㈠第91至93頁)┌──┬──────────────────┬───┐│編號│ 項目 │金額 │├──┼──────────────────┼───┤│ 1 │走廊排水管更改含泥作 │ 2,800│├──┼──────────────────┼───┤│ 2 │彰化搬運 │ 4,000│├──┼──────────────────┼───┤│ 3 │油資 │ 500│├──┼──────────────────┼───┤│ 4 │陳列櫃材料費 │ 8,000│├──┼──────────────────┼───┤│ 5 │廚房紗窗 │ 7,000│├──┼──────────────────┼───┤│ 6 │ST洗手檯(訂製) │25,000│├──┼──────────────────┼───┤│ 7 │搗擺 │66,000│├──┼──────────────────┼───┤│ 8 │保健室洗手櫃 │12,400│├──┼──────────────────┼───┤│ 9 │廁所熱水管線配置 │13,000│├──┼──────────────────┼───┤│ 10 │冷氣拆卸 │ 2,400│├──┼──────────────────┼───┤│ 11 │封冷氣口(內做矽酸鈣板含油漆外鋁板)│ 9,000│├──┼──────────────────┼───┤│ 12 │廢棄物清運 │35,000│├──┼──────────────────┼───┤│ 13 │教室光源對切 │ 4,500│├──┼──────────────────┼───┤│ 14 │小便斗 │20,740│├──┼──────────────────┼───┤│ 15 │坐式馬桶 │21,679│├──┼──────────────────┼───┤│ 16 │洗手盆 │ 7,220│├──┼──────────────────┼───┤│ 17 │水電工資含五金配件 │21,570│├──┼──────────────────┼───┤│ 18 │電箱線路遷移 │ 2,800│├──┼──────────────────┼───┤│ 19 │水管重新配置 │ 2,000│├──┼──────────────────┼───┤│ 20 │牆面鑽孔 │ 2,400│├──┼──────────────────┼───┤│ 21 │未收炡盤含炡管 │ 6,000│├──┼──────────────────┼───┤│ 22 │六角亭旁泥作修復 │ 2,500│├──┼──────────────────┼───┤│ 23 │ST小門修繕+固定栓 │ 650│├──┼──────────────────┼───┤│ 24 │外牆鐵衣修繕 │ 4,000│├──┼──────────────────┼───┤│ 25 │門片及輕鋼架修繕(尤麗卡幼兒園) │ 8,000│├──┼──────────────────┼───┤│ 26 │室外牆面油漆 │12,000│├──┼──────────────────┼───┤│ 27 │室內油漆跳色含追加 │25,000│├──┼──────────────────┼───┤│ 28 │地面管路修復含加長 │ 3,000│├──┼──────────────────┼───┤│ 29 │廚房進水配置 │ 1,200│├──┼──────────────────┼───┤│ 30 │室內光源更新工資 │ 5,000│├──┼──────────────────┼───┤│ 31 │電源配置 │ 6,700│├──┼──────────────────┼───┤│ 32 │教室增設雙插座 │ 4,800│├──┼──────────────────┼───┤│ 33 │室內光源線更新配置 │ 5,500│├──┼──────────────────┼───┤│ 34 │廁所電炡迴路修改 │ 400│├──┼──────────────────┼───┤│ 35 │淋浴設備 │ 2,960│├──┼──────────────────┼───┤│ 36 │壁扇迴路增加 │ 6,000│├──┼──────────────────┼───┤│ 37 │走道上插座 │ 4,000│├──┼──────────────────┼───┤│ 38 │廚房插座 │ 5,500│├──┼──────────────────┼───┤│ 39 │湯爐進水管改ST管 │ 9,000│├──┼──────────────────┼───┤│ 40 │走道洗手檯進水配置 │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