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5號原 告 林明震被 告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以 108年度補字第13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4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