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9號上 訴 人 王舜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政欽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319號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起反訴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500元(計算式:196,000+1,550,500=1,746,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