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原 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被 告 王寶慶
康育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