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40號原 告 楊東波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原 告 林美枝訴訟代理人 楊宗峯被 告 洪永義
羅月媚(即羅長安之繼承人)劉羅素娟(即羅長安之繼承人)陳灶(即羅長安之繼承人)陳建宏(即羅長安之繼承人)陳冠伶(即羅長安之繼承人)蔡羅美玲(即羅長安之繼承人)洪羅雙美(即羅長安之繼承人)羅淑滿(即羅長安之繼承人)羅秋燕(即羅長安之繼承人)羅苑鈴(即羅長安之繼承人)羅錦源(即羅長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
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10 年3 月3 日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洪永義、羅月媚、劉羅素娟、陳建宏、陳冠伶、蔡羅美玲、洪羅雙美、羅淑滿、羅秋燕、羅苑鈴、羅錦源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0 年3 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