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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顏添相 對 人即 原 告 陳麗珠訴訟代理人 林勢強

許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

1 項、第394 條規定即明。所謂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指法院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或被告之免為假執行聲請,未為任何裁判而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聲請人即被告顏添及訴外人顏楊秋杏、顏裕錫、顏裕錡、顏香棋、顏裕欽、顏于涵、顏伯諺、顏雅玲、顏銘鉉、顏銘儒、顏錦發、許顏月英、顏錦標、顏月美、顏錦華、顏坤川、顏素鐘、顏坤樟、顏珏樟、顏晉弘等21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巷○○號,下稱系爭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相對人,暨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而聲請人則聲明駁回相對人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即聲請人及顏楊秋杏等人應將坐落上開土地之系爭房屋拆除,並分別酌定相對人假執行暨聲請人及顏楊秋杏等人免為假執行應提供之擔保金額,而准許相對人之假執行聲請及聲請人之免為假執行聲請,故本院該判決已就相對人本件對聲請人及顏楊秋杏等人訴訟之假執行聲請及聲請人就此之免為假執行聲請予以裁判,並無漏未裁判之情形。依上,聲請人主張本院判決漏未分別計算各被告免為假執行之反擔保金額,而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