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怡雯
藍若瑀蔡明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國香間請求廢止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 萬6,3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