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被 告 蔡麗玉
賴勇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