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2號上 訴 人 簡素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