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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 林德龍

楊秀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瑞因108年度訴字第643號減輕給付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林德龍部分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上訴人楊秀萍部分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