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温美棋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被 告 蘇泰瑞訴訟代理人 蕭淑琴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履約保證金專戶債權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履約保證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履約保證契約書、臺中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建號2348、2219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應提出抵銷抗辯債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