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上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裁判案由:給付罰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