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麟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罰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34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