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 萬壽宮法定代理人 張碧蘭原 告 盧坤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暨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7萬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33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