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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優利人被 告 陳韋助

陳曾玉花陳詩緯陳宥陳映如錢訓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等人間就坐落南投縣名為「劍橋圖書館」及「上上謙綠景花園別墅」建案之合夥關係不存在,另同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等人之住所,均在南投縣,另原告所訴請移轉登記之土地,亦均坐落於南投縣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以原告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台中市為由,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日期: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