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9號上 訴 人 林怡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莉即臺中市私立愛莉兒托嬰中心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